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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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:
    (一)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;
    (二)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;
    (三)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   (四)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,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;
    (五)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(领)馆颁发的结婚证;
    (六)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;
    (七)当事人持有相应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    离婚登记程序:
   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—受理—审查—登记(发证)的程序办理。
    (一)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;
    (二)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;
    (三)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;
    (四)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双方填写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;
    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中“声明人”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;
    (五)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;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。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,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。
    (六)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、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,符合离婚条件的,填写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和离婚证。
    (七)颁发离婚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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