亳州离婚案件中,后续两个孩子怎么处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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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笔者近期在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承办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该案中,男女双方均是本地人,经济条件大同小异,本案案情也是简单清楚。男方起诉离婚,女方也提出了自己的请求。具体如下:
    男方要求女方要求法院判决
    离婚意愿同意离婚同意离婚判决离婚
    孩子抚养权抚养两个孩子要求一人一个,或要两个判决支持男方
    存款分割女方名下10万元该10万系彩礼,无需分割判决10万元无需分割,归女方
    车辆要求分割男方名下车辆未处理男方名下车辆
    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债务15000元判决支持女方
    1、关于抚养权,两个孩子是否应一人一个?
    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男方,理由很简单,即不宜改变两个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。笔者认为该理由勉强说的过去,因为两个孩子都是女孩,一个7岁,一个3岁,女方含辛茹苦,生育两个孩子,加上孩子的性别特点,不判一个给女方是否合适?但是裁量权很大,我们也表示尊重判决。
    2、夫妻共同财产车辆是否应该分割?
    女方明确提出要求分割男方名下车辆,涡阳县人民法院刘静静法官却以男方未提出该请求,也未评估为由不予处理。系认定事实错误,适用法律错误。若不处理,女方以后要求处理,必然会付出更大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。再加上车辆也不值钱了,实则为女方增加负累。
    在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,被告在答辩时提出是否离婚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请求时,不构成反诉,也不需要单独提出反诉请求,也不需要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。被告的答辩即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,一审法院应予一并处理。
    程序上,女方果断提起上诉,将该案件上诉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要求要一个孩子,并且分割车辆。
    二审中,女方表达了生孩子所付出的辛苦,和生理上承受的痛苦,二审中承办人多次打断女方发言,法官说不太好改抚养权,说女方有探望权,还可以见的,并且最终还是把两个孩子都判给了男方。事实也证明,判决之后,男方并不让女方见孩子。
    关于车辆呢,二审法官有水平,认真负责予以回应,并组织竞价,判决作价3万车辆归男方,补偿女方15000元。这也说明涡阳县人民法院未处理车辆判错了。
    最后补充一点:男方起诉女方时,保全了女方的财产,按理说,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男方的请求,二审判决生效后,就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解封,但是我们收到二审判决后,就申请解封后,但是一审承办人却以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为由,不解封。也是很荒唐了,卷宗根据法院程序内部流转,那是你们内部的事情,对于当事人来说,生效后就是可以解封。
    文末语:你办的不是案件,而是一个人的人生。希望不管是法官,还是律师,都可以认真负责,实实在在的为老百姓办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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