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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,隐瞒妻子向“第三者”赠送巨额财物,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?近日,裕安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。
基本案情
原告王女士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。在婚姻存续期间,第三人张某出轨被告小丽,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,私自通过支付宝、微信方式赠与给被告小丽大额款项。2021年,原告王女士曾向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小丽返还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1日期间第三人赠与其的财产,该案审理期间,被告主动退回了第三人赠与的款项1048000元。之后,被告小丽与第三人之间仍继续保持情人关系,持续接受第三人的赠与。
经查明,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,第三人张某先后赠与被告小丽款项合计98557.1元,另查明,2018年至2019年期间,第三人张某曾向被告赠与小米电视两台、美的空调两台、三洋洗衣机一台、海尔电冰箱一台,总价值为15102.1元。2022年8月,原告王女士诉至裕安区法院,请求判令张某与小丽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,小丽返还全部财物。
判决结果
法院经审理认为: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本案中,第三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,原告对此不知情且事后不追认,被告小丽在原告第一次起诉之后仍持续与第三人保持情人关系,并接受其赠与,该行为显然违背公序良俗,应属无效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物的诉请应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判决第三人张某对被告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;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98557.1元、家电款15102.1元。
法官说法
夫妻应当互相忠实、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,这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,更是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。作为夫妻,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,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,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权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。本案中,张某与小丽产生婚外情,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,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丽,未经妻子王女士同意属于无效行为,王女士有权要求小丽返还。本案通过司法裁判,旨在保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平等地位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,引导社会树立优良家风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,体现了文明、和谐、平等、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
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
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